(四)协助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提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建议。
(五)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六)严格执行《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查处有关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行为的案件,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七)组织培训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检查员。
(八)检查考核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检查员进行处分;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聘任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发给证件。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卫生管理机构和省内其他系统的卫生管理机构推荐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培训发给证件,聘任指数自行控制。
第五十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按《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执法文书。
(三)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系统卫生主管部门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条件:
(一)热爱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
(二)现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一定的传染病防治经验,能独立处理有关传染病防治的各项技术问题及判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正确。
(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科员以上职务并从事传染病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卫生防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医(技)士以上职称并从事传染病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第五十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经县(区)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卫生管理机构审核培训发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