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土地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增加的条款
(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
一、本宗地内开发的住房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95%以上;其中,套型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户型须为二室一厅或一室一厅)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15%(含)以上。
二、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在项目建成后,将其住宅建筑总面积中的15%(计 平方米)的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作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该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须为45-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户型须为二室一厅或一室一厅。
三、上述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总体考虑,集中建设,外观应与整个住宅区和谐一致,并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平面布局合理,小型适用,简单装修(装修标准见附件),厅、卧、厨、卫和阳台齐全。
本宗地竞得人(乙方)不得将上述公共租赁住房单独分宗红线另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栋和单元的坐落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在拟定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与市国土房产局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采取以栋和单元为单位抽签的办法确定。不足一栋和一单元的,不纳入抽签范围,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选定。市国土房产局根据上述方法,按照栋、单元、单套的顺序确定政策性住房房源。按套所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总面积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差额部分,若小于剩余住房的最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的,开发商不需补齐。否则,开发商应予补齐。
四、上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在本宗地竞得人(乙方)申请办理本宗地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前确定。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号确认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组织建设,一切相关费用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承担。上述公共租赁住房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住宅区分期开发建设的,上述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即时办理移交手续。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协议书》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六、上述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按照我市政策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