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述经济适用房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住宅区整体规划设计中总体考虑,集中建设,外观应与整个住宅区和谐一致,并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平面布局合理,小型适用,简单装修(装修标准见附件),厅、卧、厨、卫和阳台齐全。
本宗地竞得人(乙方)不得将上述经济适用房单独分宗红线另行建设。经济适用房栋和单元的坐落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在拟定住宅区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与市国土房产局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采取以栋和单元为单位抽签的办法确定。不足一栋和一单元的,不纳入抽签范围,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选定。市国土房产局根据上述方法,按照栋、单元、单套的顺序确定政策性住房房源。按套所选择的经济适用房总面积小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差额部分,若小于剩余住房的最小套型住房建筑面积的,开发商不需补齐。否则,开发商应予补齐。
四、上述经济适用房房源须在本宗地竞得人(乙方)申请办理本宗地项目商品住房预售前确定。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定的《经济适用房房号确认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五、上述经济适用房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组织建设,一切相关费用由本宗地竞得人(乙方)承担。上述经济适用房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住宅区分期开发建设的,上述经济适用房须在首期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即时办理移交手续。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持甲、乙双方签定的《经济适用房移交协议书》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六、上述经济适用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按照我市政策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出售。售后的空置房源可按规定组织出租。
七、上述经济适用房业主与商品房业主享有同等的使用住宅区内所有公共配套设施等权利;执行住宅区统一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享有同样的物业管理服务。
八、本宗地竞得人(乙方)须按规定交纳上述经济适用房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九、本宗地竞得人(乙方)应在移交上述经济适用房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住宅质量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对上述经济适用房负有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保修、维护和维修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