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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七)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灾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及时解决灾害应急期,撤销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和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八)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六、奖惩

  (一) 对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 对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 对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对不履行本应急预案规定职任的成员单位,或对救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成员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对各工作组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相互推诿扯皮,对救灾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成员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对人为活动或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责任人承担救灾所需的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对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相关法律,给予严肃处理。

七、附则

  (一) 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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