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6日)废止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5〕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预案。
(二)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 地质灾害按照因人员死亡、经济损失的大小,或者临灾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