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以警告,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无《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网(监测网)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经营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设计、安装业务的;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设计、安装方案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并处以警告、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的;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不安排专用频道转播中央电视台和省电视台节目的;
(三)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不按规定转播中央、省、市(行署)电视台节目的;
(四)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工程竣工后,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警告,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建议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一)播放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制品的;
(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擅自转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电视节目的;
(三)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将所供录像制品私自翻录、出租或转借的;
(四)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违反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条 破坏有线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站)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