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没有有效组织应对由街道执法队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三)市城管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该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市、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按本决定规定应当将行政违法案件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而没有及时移交的;
3.没有与街道执法队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
4.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街道执法队移送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对街道执法队报告的公共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于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拒绝出警或出警不及时,或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
六、执法监督与执法协调
(一)执法监督。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负责督察市城管执法局、区政府的综合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市、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和市城管执法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街道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对街道执法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其执法行为。
(二)执法协调。街道综合执法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协调,区政府法制机构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市城管执法局无法协调解决的,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协调并依法做出裁决。在争议解决期间,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受理,待争议协调解决后再由协调确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三)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复议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