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中,属于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街道执法队应及时移送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应及时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市、区相关行政机关。
3.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中,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街道执法队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市、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要相互支持配合,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报市法制办牵头审核,以保证综合执法的协调运作。
5.市、区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或统一执法行动需要街道执法队配合的,应将相关文件抄送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通知街道执法队。
五、责任追究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制度。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本决定、依照本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按照《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街道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于本决定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或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而没有移送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3.应当将相关领域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而没有报告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4.没有按照市、区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5.没有与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实现网上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
6.对街道执法队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区城管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该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