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督促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各区城管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4)协调、指导街道执法队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对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街道执法队执行城市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5)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的技术检验、检测和鉴定等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支持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6)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
(7)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市法制办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8)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城管执法局作为区政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构,具有综合执法主体资格,与区城管局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本决定规定的执法职权;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执法队的各项综合执法业务,组织对街道执法队的效能和业务考评;
(3)协助和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和重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5)对街道执法队以其名义进行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应诉;
(6)办理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执法职权;
(2)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协助和配合市、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街道)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4)对于重大执法事项以及属于市、区相关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移送市、区城管执法局或市、区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5)配合办理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市、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列入街道综合执法的事项,应以街道执法队查处为主。市、区城管执法局在街道辖区内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交由街道执法队依法处理,不再直接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
(二)纳入综合执法事项的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1.对于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要在抓好制度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等方面积极配合街道综合执法,并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设施维护等行政管理职责。对于依法属于各自执法权限但已划为街道综合执法的事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在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范围的,应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街道执法队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做出处理后,应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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