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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十四)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十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事项。各区政府确需扩大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机制及执法原则
  (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在辖区各街道设立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区城管执法局原有的执法队伍分别调整为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和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由市、区编制部门分别核定其机构人员编制。
  (三)街道执法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
  (四)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数由编制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各街道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街道执法队的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由各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决定。街道执法队录用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考。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调入街道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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