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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2006年12月31日 深府〔2006〕268号)


  自2006年7月1日以来,我市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精简、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街道相关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实行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丰富基层的执法手段。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原则。将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市、区、街道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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