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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六、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生态市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六)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全面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市、区党委每年听取一次环境保护工作汇报。成立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委员会,市长任委员会主任,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七)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市公共财政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方面适当向特区外倾斜。市财政每年拨款3000万元,用于环保奖励和环境科研工作。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中分别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土地使用、贷款贴息、服务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保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多元化环保投入机制。对环境保护协议中明确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财政安排的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
  (二十八)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机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目标任期审计制度,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凡在任期内有两年未完成环保目标的,一律不予提拔或重用。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从2007年开始,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区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饮用水源地环保指标。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加大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质量公报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建设项目和重大政策,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推行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继续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鼓励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提升市民环境保护的自我组织能力。
  (三十)健全环境科技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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