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数字化环保工程建设,及时统一发布环境数据信息,不断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实现环境监督管理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部门环境管理职责,环保部门统一履行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发布等环境保护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一线执法队伍力量,各街道要指派有关人员承担环保工作,切实提高环保执法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逐步增加排污许可证控制的污染物种类,落实排污总量指标和分阶段削减要求。坚持“超标即违法,超标必处罚”的原则,督促企业的排污量限制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对无证排污或超过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因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忏悔,承诺限期整改,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十三)提高突发性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加快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水体、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常规性监测工作,逐步开展对土壤、辐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的监测,以及对生态系统演变、大气灰霾、赤潮等的研究性监测,分析研究潜在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
(二十四)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
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不同的信用等级,制作企业环保诚信档案。每年定期发布优秀环境行为企业名单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把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作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商业信贷、外贸出口、工商年检和企业上市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部门不得授予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及其负责人任何荣誉称号,不得采购该类企业的产品,不得给予各类政府资助和奖励。
(二十五)建立企业自觉履约制度。
注重发挥守法排污模范企业的示范作用,大力推动鹏城减废行动。环保部门与重点排污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督促企业以自觉履约方式主动实施严于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节约资源,并积极实施绿色采购。引导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采取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实施经济补偿、服务社区居民、提供福利设施、优先考虑就业等措施,努力化解环境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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