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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八)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探索排污权交易的方法,加快制定规范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措施。落实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和火电厂脱硫等优惠政策,实施清洁能源发电、垃圾发电、脱硫发电优先上网和差别电价。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水源保护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
  三、持续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建设自然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
  (九)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建设。
  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严格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禁止毁林种果、陡坡开垦、违法开发、过度开发。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逐步腾退不符合生态功能保护要求的用地,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实行退果还林。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市政公园和社区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力度,治理水土流失。全面实施“东西贯通、陆海相连、疏通廊道、保护生物踏脚石”的生态空间保护战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托山体、水库、海岸带等自然区域,构建“四带六廊”区域生态安全网络。进一步加强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鼓励立体绿化,积极推广屋顶和垂直面绿化。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十)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帐户。
  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资源清查和评估,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帐户。每年对全市及各区的生态环境资源存量进行核算,把核算结果作为优化区域布局和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建立“环境会计”制度,对辖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进行效益核算,提高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效益,并通过生态环境建设实现收支相抵、略有盈余。
  (十一)继续实施治污保洁工程。
  以治污保洁工程作为落实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任务的平台,有计划组织和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和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积极推进《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行动计划(2006-2010年)》,实现环保规划、行动计划、环境目标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对治污保洁工程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深圳市治污保洁工程考核试行办法》,定期检查考核,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十二)重点开展水污染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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