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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
(2007年1月9日 深发〔2007〕1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突出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建设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市
  (一)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并获得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球环境500佳”等荣誉,为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短时间高强度的开发建设,使其他城市分阶段缓释出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在深圳集中显现,资源环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不断加剧,“四个难以为继”的矛盾日益突出。深圳要在新世纪新阶段实现新的更大发展,就必须切实探索和形成破解资源环境紧约束的科学发展对策,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市是以系统生态学理念为指导的一种理想城市发展模式。它通过综合协调城市经济社会活动与资源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文明高度发达。因此,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贯彻环境优先方针,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是深圳在新的发展时期的更高追求,是深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四个难以为继”,实现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和事关深圳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深圳建设生态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建设生态市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以转变发展模式为主线,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同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加快构建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体系、自然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和谐友好的生态文化体系、权责明晰的生态环境执法和保障体系,努力开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局面,把深圳建设成为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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