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市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和主城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或专业执法部门,要将粪便处理设施和下水道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纠正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处理违法案件及相关法人和自然人。
(五)建立公众信息机制,制订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报告,并纳入110联动服务范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维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属于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以及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其安全管理维护资金由区级城市维护费安排解决;粪便处理设施属于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管理的,其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自行安排解决;凡收取房屋大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附属的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在收取的大修基金中安排解决,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专项资金。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粪便处理设施维护专项经费,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监察局建议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产权人或使用人接到《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执行,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