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附设粪便处理设施的新建项目,其规划建设管理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要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的,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要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粪便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移交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三)落实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无一例外地与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商业繁华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粪便处理设施应实行全天候监测。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定期履行清掏责任,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定期进行监测,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存档备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无法排除的,要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负责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监测。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粪便处理设施清掏队伍实施作业资质审查,要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作业规范,对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清掏公司和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粪便清掏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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