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7〕29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5月13日转发了《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渝办发〔2005〕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年多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有一定改善。但是,近年来因化粪池和下水道甲烷气体等超标发生的燃烧、爆炸等险情仍未得到根治;同时,也表明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尚未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切实强化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同)负责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粪便专用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并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具体实施监管职能。
粪便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强化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科学监管措施,及时报警排险
(一)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完成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填写《重庆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登记表》的要及时补填,以健全档案。要将粪便处理系统的监测纳入现代化“数字城市管理”的总体方案,尽快实施,实现主城区全覆盖。特别是要立即对商业繁华、人口密集、餐饮业集中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粪便处理设施设置红外线监测终端。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危。要以区为单位建立可靠的红外线及电子监测控制报警平台,设立专职监测技术人员,携带随机抽检设备进行定期拉网式巡回检测。做到人机结合、时时监控,严防死守,全面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