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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9日)废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晋城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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