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五)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及治理工作。并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建立责任单位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机制。要积极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整理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力度,努力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地质环境条件。

  (六)完善各项制度,及时抢险救灾。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巡回检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值班制度。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在汛期24小时值班,每日至少与市局值班室电话联系一次,通报地质灾害信息;要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定期对重点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检查,特别是在汛期,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及时指导预防工作,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把详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气象、水利、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的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水情、雨情、灾情,为制定和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措施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八)积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

  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和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建设用地预审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我市境内从事各类矿山资源开发的企业及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用地和矿山办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

  (九)加强检查,监督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汛前检查,进一步落实各项制度,完善防治方案,增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晋城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组成员名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