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劳动职业介绍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介绍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费〔2005〕32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报告》(劳社秘〔2005〕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职业介绍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介绍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210号)文件已经试行1年,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具体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只限职业介绍服务收费,办理职工退休等不得参照执行。其中,对招聘考试考核和劳动事务代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单位和委托人缴付。其中,由单位委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不得向个人收费。
三、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予以公告,向社会公示。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劳动职业介绍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
├────────┼────────┼────────┼────────┼────────┤
│1 │劳务输出国外服务│劳务收入 │10% │接受国内外单位委│
│ │收费 │ │ │托组织劳工输出办│
│ │ │ │ │理有关手续和全程│
│ │ │ │ │跟踪服务。 │
├────────┼────────┼────────┼────────┼────────┤
│2 │求职登记、入网服│人/次 │10元 │有效期一年(失业 │
│ │务收费 │ │ │、下岗职工免收求│
│ │ │ │ │职登记费)。 │
├────────┼────────┼────────┼────────┼────────┤
│3 │职业介绍服务收费│人/次 │省内:县及县以下│1.不成功不收费,│
│ │ │ │20元,省辖市60元│省内失业、下岗职│
│ │ │ │ │工免费。2.就业合│
│ │ │ │ │同在一年以上。3.│
│ │ │ │ │收费最高不超过合│
│ │ │ │ │同月工资的50%。 │
│ │ │ │ │省外:200-350元 │
├────────┼────────┼────────┼────────┼────────┤
│4 │招聘招考服务收费│人/次 │联合招聘招考:50│含招工报名、考试│
│ │ │ │元 委托职介所招 │考务、试卷等费用│
│ │ │ │聘招考:100元 │。非劳务市场招聘│
│ │ │ │ │招考,不得收费。│
├────────┼────────┼────────┼────────┼────────┤
│5 │自愿委托保管职工│人/月 │个人委托:5元单 │ │
│ │档案收费 │ │位委托:15元 │ │
├────────┼────────┼────────┼────────┼────────┤
│6 │招聘会入场券 │人 │5元 │失业、下岗职工免│
│ │ │ │ │费。 │
├────────┼────────┼────────┼────────┼────────┤
│7 │广告宣传服务费 │条/次 │130元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
│ │ │ │ │介绍机构通过报刊│
│ │ │ │ │、电子屏、信息窗│
│ │ │ │ │等发布招聘信息按│
│ │ │ │ │次交纳服务费。 │
├────────┼────────┼────────┼────────┼────────┤
│8 │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人/月 │20元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
│ │费 │ │ │介绍机构为派遣员│
│ │ │ │ │工办理用工登记、│
│ │ │ │ │合同鉴证、养老、│
│ │ │ │ │失业、工伤、医疗│
│ │ │ │ │保险等手续,按人│
│ │ │ │ │交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