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新型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四条 外商进入市级开发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属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园区代缴。园区内其他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其他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市级园区外的项目,审批准入环节的收费免收。建设、运营环节除按规定上缴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对其他收费,工业项目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其他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房地产项目审批、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一并计入土地拍卖标底缴纳。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外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让金中市县留成部分计算给予等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项目,土地出让金中当地政府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商业项目,或高新技术和公益性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可持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自然人持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登记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先期到位的,可不必提交银行的资信证明。对从事国家鼓励或允许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持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主体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对外商出资比例低于国家规定25%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执照。放宽中方股东出资限额,允许中方股东出资突破其净资产5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