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晋城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和有利于晋城经济发展的项目,晋城市全方位、宽领域鼓励外商投资建设。

  第四条 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煤田资源,保证原料供应。

  第五条 在市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市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在上述区域内开发建设旅游宾馆、饭店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市设立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优先给予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