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东经131°58′30″-133°07′30″,北纬45°01′00″-45°34′30″,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家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省和鸡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鸡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