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则》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0日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组织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