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积极有效地整顿房地产市场,完善和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和流通市场的管理。控制被动性、投机性住房需求,遏制投机炒作,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维护住房市场秩序;对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等行为实行强硬的监督手段;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秩序。
3、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息披露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内部认购、违规促销等违法销售行为,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式,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4、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宣传。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方向理性投资,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四条 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1、发挥住房建设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要将住房建设规划作为实施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将其内容纳入到《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中;应协调好每一年度住房建设总量与住宅用地供应之间的匹配关系;应将政府政策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列入政府实施计划中,确保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为保证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建议政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本规划所要求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能够同步开发建设。
2、加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在本市经济发展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发挥各相关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多环节控制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信息沟通;房产、规划、建设、国土、发改、房屋拆迁等职能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本规划为依据,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有关管理和监管制度,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准管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年度拆迁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整治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把关,保障规划的有效落实。
第三十五条 土地源头控制与年度滚动实施相结合,提高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
1、强化土地供应在住房结构调整中的源头控制作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控制中小套型住房用地的年度供应量,完善土地出让指标体系,发挥土地供应在住房结构调整中的源头控制作用。任何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新增住宅用地应严格依照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可适度提高套型比例要求并将其作为硬性指标写入土地出让条件;规划期内计划盘整的存量住宅用地,可结合汕头市房地产发展的现状和实际情况,根据地块的区位条件和市场因素,适度调整相关套型比例要求,但必须满足年度套型比例平衡的要求。
2、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滚动实施制度。在《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实施过程中,应适时对每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进行合理调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的年度滚动实施制度,增强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三十六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跟踪机制,加强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
1、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责任制。强化及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惩罚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的法制建设,依法惩处违规行为,加大法律保障力度。
2、建立健全住房规划实施监督制度。应建立住房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加强规划效能监察。对落实规划不力及违反规划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加强住房建设规划信息化管理,建立住房资源监管机制。
1、逐步建立住房建设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包含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容积率等相关控制指标的住房建设信息系统,对建设项目进行信息化管理,同时通过对信息系统的动态更新来及时掌握住房建设情况。
2、建立住房资源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规划管理实施科技化和信息化,逐步建立覆盖规划范围的完善的住房资源信息系统,便于搜索详细、全面的房地产住房信息,逐步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监测机制和长效监测管理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年度指当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划由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表 1
汕头市中心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指引
┌───┬───────────┬────────────┬─────┬─────────┐
│ 年度 │ 政府政策性住房 │ 商 品 住 房 │ 合计 │ 比例(%) │
│ │ (万平方米) │ (万平方米) │(万平方米)│ │
│ ├────┬──────┼──────┬─────┤ ├────┬────┤
│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其他商品住│ │单套套型│单套套型│
│ │ │(含旧城、旧 │商品住房(单 │房(单套套│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 │ │村改造中的保│套套型建筑面│型建筑面积│ │≤90平方│>90平方│
│ │ │障性住房) │积≤90平方米│>90平方米│ │米的住房│米的住房│
│ │ │ │) │) │ │ │ │
├───┼────┼──────┼──────┼─────┼─────┼────┼────┤
│ 2006 │ 6 │ 6 │ 58 │ 30 │ 100 │ 70% │ 30% │
├───┼────┼──────┼──────┼─────┼─────┼────┼────┤
│ 2007 │ 7 │ 7 │ 84 │ 42 │ 140 │ 70% │ 30% │
├───┼────┼──────┼──────┼─────┼─────┼────┼────┤
│ 2008 │ 6 │ 6 │ 79 │ 39 │ 130 │ 70% │ 30% │
├───┼────┼──────┼──────┼─────┼─────┼────┼────┤
│ 2009 │ 6 │ 6 │ 72 │ 36 │ 120 │ 70% │ 30% │
├───┼────┼──────┼──────┼─────┼─────┼────┼────┤
│ 2010 │ 5 │ 5 │ 67 │ 33 │ 110 │ 70% │ 30% │
├───┼────┼──────┼──────┼─────┼─────┼────┼────┤
│ 合计 │ 30 │ 30 │ 360 │ 180 │ 600 │ 70%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