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调整结构为导向,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的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住房建设总量的70%以上。
3、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4、规划期末,实现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基本解决“双困户”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类型
本规划的住房类型包括政府政策性住房、商品住房两大类。其中,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商品住房包括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
廉租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解决中心城区“双困户”(规划期内“双困户”标准为家庭经济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当年公布的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保障中心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的建设目的是为满足本市中等以上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6.34万套,总建筑面积600万平方米(含改造、置换建设新增住房面积)。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
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比重必须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建设总量中,建设廉租住房约5000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3350套,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5.5万套,建筑面积540万平方米(其中,360万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前两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空间以北岸中片的住房建设及部分周边组团的配套建设为主;规划期内后三个年度,中心城区住房建设除继续完善北岸中片及周边各个组团的建设之外,宜结合城市“东延”战略的实施和推进,逐步开展北岸新东区片住房建设。
规划期内,在逐步改善交通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商在中心城区的交通、生活相对便利的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的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政策性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龙湖、濠江、金平三区各新建1~2处廉租住房,其中“双困户”分布密集的北岸中片西区和旧城区分别增加廉租住房的建设点。
规划期间,中心城区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集中分布于华新住宅区、安居住宅区、旧城区、梅溪河东岸、河浦马等处。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住房建设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总量的70%以上。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的实际建设规模,可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后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各年度住房建设指引如下:
2006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07万套,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67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0.90万套,建筑面积88万平方米。
2007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47万套,总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170套,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780套,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28万套,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
2008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37万套,总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67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20万套,建筑面积118万平方米。
2009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27万套,总建筑面积12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100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670套,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10万套,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
2010年度,中心城区建设各类住房约1.16万套,总建筑面积11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廉租住房约83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旧城、旧村改造中的保障性住房)约56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约1.02万套,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
第四章 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九条 住宅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及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应当重点保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旧村改造相结合;应当根据近期城市空间拓展战略,合理确定住宅用地新增及盘整的空间时序,以提高土地供应的综合效益,促进中心城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第二十条 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3.0平方公里(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及置换改造用地)。其中: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及盘整的住宅建设用地规模为2.3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及置换改造用地);其中,新推出的增量土地(包括已征未出让和未征土地)1.13平方公里,利用已出让的存量土地1.17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