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汕府〔2006〕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业经2006年12月13日十一届六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2006-2010)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规划
第四章 住宅建设用地供应
第五章 2006、2007年度住房建设实施计划
第六章 住房建设相关政策与策略
第七章 规划实施措施与保障机制
第八章 附则
附表:
附表1、汕头市中心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指引
附表2、汕头市中心城区“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供应指引
附表3、汕头市中心城区2006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附表4、汕头市中心城区2007年度住宅用地安排一览表
附表5、2006-2007年度中心城区新推出的增量住宅用地一览表
附表6、2006-2007年度中心城区计划盘整的存量住宅用地一览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加快本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加强对本市中心城区近期住房建设,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房字[2006]103号)等政策文件,以及《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等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 规划原则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市场健康发展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规划范围相一致,即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汕头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金平、龙湖、濠江三个区,总面积443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与《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年限相一致,即2006-2010年。
第六条 规划实施要求
本规划是落实《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心城区“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城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制订,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七条 规划成果内容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以及必要的说明;其中,规划文本、附表、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 人口及住房现状
至2005年底,汕头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口共136.18万人;中心城区住房建筑总面积为3566.47万平方米。2005年末,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6.86平方米/人。
第九条 “十五”期间住房建设情况
根据历年汕头市统计年鉴,“十五”期间,汕头市中心城区竣工住宅建筑面积共665.21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住宅建筑施工面积共1185.15万平方米,房地产竣工住宅建筑面积共423.55万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共58.63亿元。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汕头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中心城区住房总需求量为600万平方米。依据本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市政府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政策要求,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应建设商品住房540万平方米;应建设政策性住房60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规划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实际情况,树立以人为本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住房建设指导思想,努力建设和谐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规划期内,有针对性地完善中心城区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障市场供需的基本平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以完善市场为主导,规划期内,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