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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第七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三)在车行道上坐卧、停留、嬉闹或者出售、发送物品、广告的。

  第七十一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穿越、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者抛物击车的;

  (三)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未在驾驶人的后座正向骑坐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乘车人未按规定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醉酒后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二)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三)对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在行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机动车专用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未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三)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变道行驶时影响相关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或者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八)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的;

  (十一)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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