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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5〕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五日

晋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政府负责,部门合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市的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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