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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当年的基本建设、房地产建设计划以及项目立项审批信息及时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年度中新增计划及变更计划也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确定和调整契税及相关税收收入计划与征收重点。

  各级规划管理部门要将2006年6月底以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从7月份起,新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信息,按月提供。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房产)部门要积极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交易的有关文件、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将契税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要审查转让方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又不能证明属于免税范围的,按照本次成交价由转让方补缴契税后,方可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要按月将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汇总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及时与契税征收情况相核对。

  四、依法治税,精细征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一是摸清税源底数。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及时对契税税源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认真收集相关信息,彻底摸清契税的税源情况。国土资源、建设(房产)部门作为契税税源统计的源头,要认真统计每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房产交易(分一级和二级市场)的总额和明细,地税、财政部门据此测算出契税应征额,并与契税实际征收额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影响契税收入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地税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契税政策,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免、或不征契税的行为;要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补征税款;要严格执行《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晋地税农发〔2004〕17号),规范契税减免程序;对地税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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