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0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一卡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激发投资者的创业热情,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吉办发〔200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是由县政府颁发,为投资者的生产生活提供方便,体现投资者荣誉、身份、地位的资格证件,颁发给重点投资企业。
第三条 发放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发放“一卡通”):
(一)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二) 上年度对县财政贡献列前10名的外来投资企业;
(三)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四) 安置下岗职工30人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
(五) 目前虽未在长白投资兴业,但已与县政府签订合作伙伴关系的外来投资企业。
除上述范围外,经县长办公会议批准,也可以颁发“一卡通”。 “外来投资企业”系指县外投资商在长白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的企业以及县内企业切块与之合资、合作的项目。
第四条 “一卡通”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由县软环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县政府批准后颁发“一卡通”,有效期一年。同时,一年一审验,并定期公布持卡企业名单。
第五条 “一卡通”持卡人及其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持卡企业待遇
1、持卡企业新投资项目的有关审批事项,由相关部门统一全程代理或陪同办理,各类审批收费能免除的给予免除,必须收取的按最低限收取。对持卡企业的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要特事特办,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