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清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进一步优化法律保障环境。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对金融债权采取司法保护与政府、银行联合制裁相结合方式,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进行强制清收。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外部监督的调控机制,对不守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制裁。加强风险防范力度,通过各种积极有效措施,支持金融部门大力压缩不良资产,增强金融资金的运营能力。建立打击“逃废债”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力度,维护金融债权,构筑政府、金融、司法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以清理国家公职人员拖欠信用社贷款为突破口,探索清理不良资产的新路子, 全面清理拖欠金融债务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保障。制定逃废债黑名单的认定办法和惩戒程序,建立黑名单同业共享信息库和逃废债同业联合制裁制度。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金融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严厉打击贩假币、洗钱等金融违法行为。
(四)改进金融服务,切实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力度。
加强和完善银政企协作机制,构建新型银政企关系。继续搭建银政企交流平台,加强银政企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重大项目推介及资金需求资料库,按季度向市内外金融机构推荐企业产品、项目资金需求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要发挥组织协调、窗口指导作用,提升为政府、银行及企业服务的水平。及时反映各时期的金融方针政策、各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家最新出台的货币信贷政策和调控措施;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发出呈送信息,重点反映全市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生的重大金融风险,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工作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金融运行分析例会,扩大信息共享,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在政策执行、经济金融运行、法律环境、信用建设、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为政府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当好参谋助手。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不同类型、规模、用途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实施个性化、差别化、高品质服务。要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提高资金定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更大限度的发挥利率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和扩大票据业务。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支持担保公司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贷款营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支付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现代化大额小额支付、银行账户管理等系统建设,改善支付结算清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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