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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类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200人以上的,要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要从有助于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发,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提高使用效益,并切实搞好服务工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获准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自行组织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五)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发生空岗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在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要准确掌握各级各类企业用工总量情况,用人的结构情况、动态情况,掌握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变企业人事档案为社会人事档案。严格查处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有关企业、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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