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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2、对企业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和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为:城区、泽州县416元/人.月,高平市384元/人.月,阳城、陵川、沁水县352元/人.月。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对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置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我市区域内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 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我市再就业 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 财政统筹解决。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其他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适用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严格进行审核,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负责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定期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范围内适用。

  (六)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机制。消除零就业家庭,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指标,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分类帮扶的措施,彻底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三、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工作职责,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培训和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要构建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区、市)、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

  (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加强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要建立职业介绍补贴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免费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审核后,按照省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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