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当前,全市低瓦斯矿井普遍存在管理上麻痹、松懈的思想,有的低瓦斯矿井甚至在井下进行明火作业,严重威胁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低瓦斯矿井的安全监管,认真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规定。凡是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瓦斯死亡事故的低瓦斯矿井,一律依法实施关闭。今后对全市所有的低瓦斯矿井要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七) 从全市煤矿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督查验收的情况看,全市今年资源整合压减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的169座矿井,已经关闭验收合格的88座,关闭不达标的38座,未实施关闭的43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断然措施,立即行动,坚决不折不扣实施关闭,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工商、劳动保障、电力等部门在8月底前完成关闭验收工作。从验收之日起,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日常监管。
(八) 在资源整合压减矿井中,确有地下水资源需利用关闭矿井井筒作为水井使用的,必须有水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正式批复,并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其它井筒,平整井口场地,遣散从业人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保留。
(九) 对资源整合压减关闭矿井因资源整合后需利用的井筒及相关设施,由使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煤炭工业部门审核同意,上报市煤炭工业部门正式文件批准认可,并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封闭、填实其它井筒,平整井口场地,遣散从业人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保留。
(十) 为扎实推进关闭矿井工作,加快关井进度,提高关井质量,确保关实关死,对单独关闭矿井过程中动用的人力、机械设备和物资等产生的费用和关闭矿井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在县级留用的煤炭资源价款中予以列支,确保关井任务按期完成。
(十一) 目前,我市辖区内一个采矿许可证两套以上生产系统列为资源整合的矿井(即一证多井)按照资源整合的有关规定,已全部进行停产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根据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晋煤整合办字〔2006〕7号文件“凡属煤矿主要生产系统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整合矿井,其换证工作可参照单独保留矿井的审批程序进行”的要求,此类矿井可按照单独保留矿井整合要求对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