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煤矿集中整治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煤矿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安排部署,全市煤矿集中整治行动目前已进入第三阶段即市级核查验收阶段。从集中整治的总体情况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对这次集中整治认识高,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工作扎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第二阶段督查验收中,仍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全市煤矿集中整治工作。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全市煤矿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就全市煤矿集中整治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 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矿开展整治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定员存在安全隐患组织生产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6〕15号)的要求,针对在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督查验收工作中,发现仍存在的采矿权纠纷、越层越界、资源重叠、井筒建在界外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集中整治时限内作出理顺、退回、关闭的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 针对煤矿企业火工品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公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健全完善火工品从购入、储存、保管、领取、使用到剩余收回的全过程管理制度,严格双人双锁管理,切实加强煤矿企业火工品管理。
(三) 在全市煤矿集中整治过程中,仍有部分证照过期矿井擅自组织生产,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证照过期煤矿一律不得生产,一经发现,要从严惩办并要求煤矿企业积极主动加大安全整改,尽快办理延期手续。各级证照管理部门要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证照管理台账,按照有关证照管理规定及时提前督促和帮助煤矿企业尽快办理有关证照,为企业合法生产创优环境。
(四) 根据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基于全市电网现状和电力资源的限制,对双回路电源供电线路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供电母线的煤矿企业,从现在起,可以向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部门提起申请和延期,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延工作。
(五) 在集中整治督查验收中,发现相当多的煤矿企业在井下使用高平市变压器厂生产的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变压器,给矿井安全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对此,煤矿企业要限期一律更换,今后所有煤矿井下一律不得使用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变压器等机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