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特点选择本行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向同级人事部门提交设定继续教育施教基地的请示,经批准后,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继续教育职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
(四)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继续教育的相应义务: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学习安排,接受检查、考核;与所在单位签订继续教育服务合同的,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安排自学,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和公共科目的学习培训。
(五)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由市人事局统一登记、注册、发放。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考核,并在证书上记载。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各单位的证书年审验证工作。
(六)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的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
(七)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将继续教育纳入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目标责任,作为领导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定期对企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总体情况实施评估。
(八)继续教育奖励制度。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以及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各级人事部门要将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职资格评审(考试 )和聘任(续聘)的必备条件之一。未能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不得评审(考试 )或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 。
四、实施继续教育的保障机制
(一)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和发展继续教育市场。引导相关机构、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继续教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调节作用,通过市场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加强对继续教育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尤其是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及其教育活动的评估与监管,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