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一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建筑、信息产业、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设备和设施必须严格按照防雷法律法规及相关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
二是各县(市、区)要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努力减少森林损失。三是强化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
晋城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健全防雷设施的安装。
对已安装的防雷设施每年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对防雷安全检查的安排意见进行检查、检测、验收。各类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项目承接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气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证书;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必须报送当地气象部门审查,竣工后由当地气象部门组织验收;防雷设施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核发合格证,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符合规范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加大对防雷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雷电安全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人员伤亡和国家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拒不接受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必须切实加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