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
晋城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使用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申领到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主体资格证(以下简称主体资格证)。执法人员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
禁止无主体资格证的机关、组织及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
宪法;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件程度;
(五)经过市政府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所在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生分离、合并或撤销的,应将原执法主体资格证上交市法制办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