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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本市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现就加强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运作和相互监督,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2007年春节期间,由公安消防部门责成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严防伪劣。2007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除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外,在高升和鞭炮的包装箱上须另加贴电子防伪标签。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标签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标签产品合法。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继续推行进沪销售烟花爆竹厂家质量保证金办法,明确和落实烟花爆竹进货人员的责任。实行烟花爆竹三级批发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制度,对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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