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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严格取缔关闭和停产整顿程序。对应予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出关闭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关闭公告,并及时组织关闭。国土、安监、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分别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火工品使用证》和《火工品存储证》,收缴和处理地质资料、生产和建设技术资料以及剩余火工品。要拆除生产、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炸毁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确保关闭彻底。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企业,其安全整改方案要报当地安监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从火工品供应、电力供应、作业人数等方面强化监管,严禁企业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当地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在收到非煤矿山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报同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领导组同意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报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

  (四)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受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举报的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举报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和事故隐患;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实人员,加强通讯和交通设备的配备,健全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实施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创造有利条件;要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予以表彰、奖励等。通过公众监督举报,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察到位,提高监察效率,促进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晋城市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名单
(共136家)

  一、城区(6家)

  1、科则采石场     2、新维采石场
  3、金土地采石场    4、长河采石场(09号矿点)
  5、寺底采石场     6、长河采石场(010号矿点)

  二、泽州县(47家)

  1、下村镇中村锰铁矿       2、晋城市万力路桥服务有限公司
  3、下村镇万里锰铁矿       4、国玉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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