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已依法领取各种证照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劳动用工档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工人参加岗前培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要加大投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改善工业卫生和作业场所生活条件,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县(市、区)要组织不定时、不定期的抽查检查,市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确定限期整改的时间、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并组织回查;对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进行生产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对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
(四)严厉打击和取缔关闭非法非煤矿山,规范非煤矿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市安委会办公室已公布的136家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名单附后),各县(市、区)政府一是要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二是迅速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确保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关闭工作。在整治过程中,一经发现其它非法非煤矿山企业,要坚决取缔关闭。
(五)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一次对非煤矿山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全面调查摸底和检查。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从保障矿区安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基层、抓基础,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市有关部门按照整治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在整治开始前,根据各自的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部门要求,下发到各对应部门,确保整治工作协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