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供电单位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电力供应,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或非法选矿者提供电力;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向非法采矿者供电行为;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安监、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违法非煤矿山企业作出的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切断电源,终止其供用电合同。
四、深化整治的目标、范围和重点
(一)深化整治的目标:强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规范矿山生产、用工秩序,改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增强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依法惩处违法非煤矿山企业,彻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范围:凡是从事除煤炭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作业,均纳入深化整治的范围,具体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与管道输送、地质勘探作业、地热与矿泉水开采以及金属选矿和非金属矿加工。
非法非煤矿山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以及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探矿作业的。
违法非煤矿山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但在矿山建设或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2、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进行新、改、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3、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合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
五、深化整治的内容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意义、目标、重点和政策措施,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举办各类矿山安全知识培训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对职工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防范事故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