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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批准非煤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加强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管,规范矿业权流转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严肃查处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对未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以上两证已被吊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依法实施关闭。

  (三)中小企业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和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整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与落实;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强化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和上岗资格培训。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领,须经市、县两级中小企业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非煤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依法暂扣或吊销违法非煤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

  (五)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储存证》的审核发放,维护非煤矿山的社会治安秩序,严格对非煤矿山企业所需火工品的运输、储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火工品的买卖行为。凡未取得或已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不得为其提供生产所需的火工品;对于依法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停产整治所需的火工品,应依据矿山建设施工需要和当地安监部门的意见,审批供应。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中的执法和监管行为进行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录用就业前培训要求,监督企业做好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岗前培训等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工资支付、职工生活、居住条件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情况,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工会组织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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