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办[2006]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7月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认真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引导和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积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坚决取缔和关闭了一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规范了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绝大多数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安全水平低,主要负责人和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现象仍然存在,形成许多事故隐患;三是部分新、改、扩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违规建设施工;四是一些企业依法取得各种证照后管理滑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全市非煤矿山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全市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
安全生产法》、《
矿产资源法》、《
矿山安全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主线,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方式和安全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非法采矿行为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狠抓落实,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
二、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