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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政府令第30号 2004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公民通信的基本权利,为全市公民、组织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邮电局是我市邮政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邮政通信事务管理。
  第三条 邮政通信设施及邮政服务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信报箱(群)、收发室是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邮政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邮政通信通邮的规定,住宅或办公建筑的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不予通邮。
  第四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应在方便投递信报的地方设置收发室。
  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每个单元一层楼梯口处设计有标准分户信报箱,有条件的可设收发室或信报箱(群)。
  第六条 收发室、标准分户信报箱及信报箱群的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 设计或施工部门应按邮政部门提供的信报箱(群)的技术标准编号、配锁。
  第八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无通邮设施的,或有设施已损坏的,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列出计划逐步补齐或修复。
  第九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建、更名、迁移,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持经批准的门牌号证明,在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到市邮电局邮政调度室办理通邮申请手续。
  邮电部门应在接到通邮申请书五日内到现场勘察,验收合格后立即通邮。
  第十条 通邮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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