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进一步实行鼓励出口生产的政策。对完成出口创汇基数的生产企业,创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对完成各项出口承包指标和代理收汇的外贸企业,仍实行每创汇1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和1美分额度。以上各项奖金来源,承包创汇基数内的包括在出口补贴基数内,超计划出口的奖金,在“倒二八”外汇留成收入中解决。出口生产供货单位的奖金,由各承包经营单位负责兑现。对担负出口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将出口创汇额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并连同其他经济效益指标与工资总额,按国发(1986)17号和湘政发(1986)11号文件精神办理。1987年以前尚未兑现的出口奖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必须在6月底发前全部兑现。
对出口产品物别是骨干产品,要通过引进技术,搞好技术改造和组织科技力量进行质量攻关,使产品不断实现优质、低耗、适销对路、提高竞争能力。对出口生产企业为扩大同出口创汇、提高主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所安排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项目,优先纳入计划,所需资金、材料、设备,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对其生产和出口经营需要的流动资金、原辅材料、燃料、电力和运输,有关部门也要优先安排。进口原辅材料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凭对口合同(包括多角合同),比照“三来一补”进料,给予税收优惠。
出口生产企业承包3项基数的,享受基数内12.5%和基数外80%外汇留成,不准层层截留;未承包3项基数的,基数内按规定留成,基数外以合同方式与承包经营单位协商分享利益。生产企业的留成外汇,可以用于自己的生产建设,也可以按规定委托进口所需物资。出口产品收购价低于内销价的,其差额部分应视同企业实现的利润,不影响企业留利,并根据企业的出口商品值占其产值的比重适当减免所得税。
十二、省外经委要充分发挥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职能作用。全省对外经济贸易机构的企业活动,由省外经委归口管理。省外经委根据新的体制调整机构设置,政企业分开,简政放权,主要行使省政府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职能,搞好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制定全省性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出口商品发展和拟定涉外规章;研究拟定全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规划、出口商品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助经贸部和省计委编制下达进行出口计划,利用外资计划,技术进口计划、经援合作计划和财务核算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对全省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统一对外,实行行业审计监督,负责行业统计、帮助各地、各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解决外部环境方面遇到的困难,协同省计委、经委及有关部门协调平衡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呈报和审批进出口经营企业,负责许可证和配额商品管理;建立对外经贸活动的监督、信息系统,搞好信息服务;组织和审批同出口行业商会,向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本省出口产品和技术。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领导。要把建立外向型经济,发展外贸特别是扩大出口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政来抓,精心组织好承包经营,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外贸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