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承包在交替过程中衔接好,确定上半年为交接过渡时间,地州市应从承包的全年3项基数中划半给省有关外贸公司,即上半年的3项基数部分,由省外贸公司承担。各地州市一方面要继续向承担任务的省外贸公司提供货源,完成上半年的供货计划;另一方面要抓紧开展委托代理和自营出口业力,从7月份起直接承担所承包的3项基数。
二、外贸企业要努力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省各外贸公司除了直接经营承包外,应以主要精力搞好代理出口。省外经委要给省各外贸公司下达代理出口收汇指标,以此作为企业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要发挥出口经营的优势,积极主动为各地州市做好,信息、咨询、客户联络、销售、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在做好代理、服务、帮助地州市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继续开拓自营出口业务,但不要与地州市争购货源,主要应开拓新货源和与地州市、企业联合出口,过去外贸公司投资联合办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产品应按原合同处理。各外贸公司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建立工(农、技)贸联合体,改造和壮大自属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区建立窗口,到海外办实业,做生意,逐步向国际化、多功能、多元化方向发展。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基数内,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不变,其中轻工、工艺、服装3个试点行业和机电产品按国发(1987)90成外汇,由外汇管理局直接提留给出口经营企业,由出口经营企业负责兑现。超基数部份,按国家规定上缴中央20%,其余80%全部留给单位,实现谁承包谁留汇、谁用汇谁补污。承包地区、承包单位和出口经营企业超基数留成外汇,要将其中的30%按外汇调剂市场牌价卖给省外汇调剂中心,以保证省里重点计划用汇需要。出口经营企业的:“倒二八”留成外汇,除弥补经营亏损外,主要应作为组织出口货源的手段,采取各种方式,将这部份利益转让给生产供货企业。各地州市和其他承包单位当月收汇不足应上交中央和省的外汇额度时,由省外汇管理局负责从其他外汇留成账户中扣回补足。超基数上缴中央20%的部分按季度结算上缴,年终多退少补。
四、建立外汇市场。在长沙设立省外汇调剂中心,各地州市设立外汇调剂交易所,办理外汇调剂业务。各单位按国家规定所得的贸易和非贸易交易外汇,均可参加调剂,价格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对参与调剂的单位要进行资格审查,严禁私自买卖,防止外汇投机活动。今后各企业的生产建设用汇,原则上都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进行调剂。各级计委要适应新情况,改革外汇计划管理,搞好综合平衡。各级计委和外汇管理局要组织好对调剂外汇投向的引导。外汇调剂市场由省外汇管理局进行管理,有关外汇调剂的具体规定,由省外汇管理局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