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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8号 1988年3月19日)


  为了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加速发展我省外贸事业,尽快实现“自负盈亏、放开经营、 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外贸体制改革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全面推行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一、承包的内容和形式。省政府向中央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外汇基数、出口补贴基数,主要切块承包给各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少数商品由省外贸和工贸进出口公司承包并统一经营。国务院规定的15种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由有关省外贸和工贸公司承包经营;国家规定和目前省里必须统一经的 有色、冶金、机械、机械设备、电子、苎麻(只包括株洲麻纺厂、洞湖麻纺厂、益阳麻纺厂的出口产品)等商品,继续由省有关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统一承包,与生产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联合经营。已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由小直接承包到企业(以后新批准的自营出口企业,由其所在承包在区各单位切块承包)。各地区和各企业承包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和省内外汇额度基数、出口补贴基数,自1988年起,一定3年不变。省下达的超基数出口创汇计划也切换给各承包单位,必须保证完成。
  基数外汇收入按中央规定实行“倒三八”分成,自负盈亏,地州市经营盈亏同当地财政挂钩,出口补贴基数由省财政按中央规定随承包的补贴基数,由省财政按现行财务关系核拨。
  省向国务院承包的外汇挂账数额,按国家规定划到地州市,由地州市落实到企业,并分两期核拨。
  地州市承包后,主要实行委托代理出口,同时逐步开展自营出口,在没有办理进出口权之前,采取省在地市设立支公司的办法,享受省各外贸公司进出口经营权。地州市外贸支公司由当地政府和省公司双重领导,以地州市政府为主,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当地财政挂钩。各地州市外贸公司1987年底以前的债务,不下划到地区,仍由省公司统一处理。
  各地州市要把承包指标落实到邮口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对年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自营出口,成熟一个,报批一个,在未批准自营出口之前,可以采取过渡的办法承包三项基数,实行工贸联营、委托代理出口,也可以搞成本包干,以逐步实现出口生产企业,(集团)为承包主体。切块承包后,要加强管理,统一对外,国家规定联合经营的6种商品,加上活猪、花炮、肠衣、羽毛制品等4个商品,也可以搞成本包干,在切块承包的基础上,由有这类商品经营权的省外贸公司和提供货源的地州市联合经营。统一成交,对苏联、东欧等国家的政府间记账贸易,按国家规定的指令性计划要求,由各地市和省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其进出口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交叉经营的出商品,由省外经委对市场、客户、价格进行协调管理,并逐步建立各类行业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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